广州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律师_广州食品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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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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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认定

《刑法》第143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但是,《刑法》并未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作出具体界定,因此,有必要根据相关的行政法律予以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对于供人食用的肉类,自然应该算作食品。

食品卫生标准是指《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食品的总体要求和某类食品所必须达到的卫生指标。食品卫生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其中,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照执行有关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法》第28条从反面规定了哪些食品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在本案中,杨某、周某某、关某某加工、销售死猪肉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5)、(6)项的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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