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广州寻衅滋事罪看守所会见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6-10 15:48:51,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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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寻衅滋事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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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寻衅滋事罪过度使用

    近日,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中,频繁适用寻衅滋事罪引起越来越多的担忧。按照《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都算是寻衅滋事罪,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标准,导致很多行为均被界定为寻衅滋事罪,甚至,该罪外延还在不断延伸,包括将网络空间界定为公共秩序,也受到学界诸多质疑。如何避免寻衅滋事罪成为无所不包的“口袋罪”,是司法面临的难题之一。

  人们也不禁疑惑,寻衅滋事罪被广泛适用的土壤何在?背后体现了怎样的法治环境?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荣功表示,法律条文的表述模糊、国家和社会普遍过度重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轻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过度使用的重要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当压缩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面对社会问题,总是希望动用刑法解决,这是一种泛刑法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在何荣功看来,这遮蔽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将社会问题简单化处理,与中央提出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相去甚远,是一种不负责的态度,也是一种粗暴的社会治理方式。刑法是和平时期国家对公民适用的最强烈的谴责措施,是一种不得已的恶,必须谨慎适用。而寻衅滋事罪实践的“口袋罪化”倾向,背离了刑法作为刑事政策最后手段的属性。

  在过去压制型社会秩序中,社会关系单一化,人的思想也单一化。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利益也呈现多元化。何荣功说,以言论为例,人们对于同一事物自然会出现不同的声音,其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过分的言论(有的可能针对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等),这种现象的出现,可以认为是我国社会进步中出现的问题,公权力机关应尽可能保持理解、克制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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