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律师广州安全标准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6-11 15:53:18,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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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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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行为人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按处罚重的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有如下不同: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而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后者的范围比较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可构成,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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