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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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不明知的,即使其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也不构成该罪。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认定标准有:销售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间的长短、销售数量、进货渠道、进货手续、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者的年龄、学历、社会阅历等因素。如果销售者进货渠道没有商标权利人的授权,
进货手续不齐全,应有的发票、收据、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单据缺失,销售者的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同种正品的市场正常进货价格,商品的外包装不完整、缺少正品应有的形式,则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该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仍以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为例,王某对犯罪故意中是否明知提出异议。其认为自己销售的都是山寨手机,外观和功能都与正品手机不同,并没有销售假冒“三星”及“苹果”手机,而是普通的山寨手机。对于王某主观要素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2012年7月份之前王某一直销售诺基亚等品牌正品手机,2012年7月份之后,总有顾客到其摊位上询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有山寨的“三星”及“苹果”手机出售。犯罪嫌疑人王某也知道如果手机上没有“三星”及“苹果”手机标识,顾客就不会购买。(2)所谓山寨手机是指一些小的手机厂商依靠模仿并加以创新,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手机品牌产品的外观或者功能而生产的手机。王某的进货渠道是深圳民通手机市场,从该市场王某只购进带有“苹果”图形商标、“S∧MSUNG”、“S∧MSUNG三星”等三星系列注册商标的手机。从其进货渠道来看,并非从正规的渠道购进“三星”及“苹果”手机,从其购进的手机外观来看,每款手机均带有“苹果”图形商标、“S∧MSUNG”、“S∧MSUNG三星”等三星系列注册商标,这些手机并非其辩称的山寨手机。(3)从王某对手机销售行业的认知程度来分析,在其销售假冒“三星”及“苹果”手机之前,其在本市丰台区木樨园方仕通手机市场三层租的摊位销售了一年的正品手机,根据其所处的
市场环境及其从业经验、年龄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以认定王某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满足消费者知假买假的需要,明知假冒“三星”及“苹果”品牌的手机而对外销售,其销售的并非山寨手机。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解有悖常理,而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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