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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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起诉和受理问题,具体来说:
第一,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第二,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第三,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五,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8年2月4日)在物权纠纷部分案由没有单独规定征收补偿类纠纷,而是在债权部分案由第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四级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相关规定链接:
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8月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 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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