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手段外,施工企业还可以采用何方法追索工程款?

  • 发布时间:2017-06-14 16:07:55,加入时间:2015年09月06日(距今35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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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抵债法

若建设单位无法支付工程款,但有房屋或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将建设单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没有被抵押、没有被查封等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按照评估或者双方商定的价格抵给施工企业,代替以货币形式支付工程款,从而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为了避免合同效力风险、房产公司违约风险及重复纳税的风险,施工企业要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结算,明确结算金额;

选择没有权属争议的房屋;

在合同中设定科学的收付款流程,明确约定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此外,还要设定合理的买卖形式,避免重复纳税。

2、延伸清欠法

承接续建工程;

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

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

3、债券转让法

即三角抹帐,通过债权债务整合达到债权债务消灭的目的。

4、跟踪追讨法

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可以天天往债务人处跑,用诚意感动对方,用纠缠烦倒对方。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软禁绑架等违法手段。

5、媒体曝光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等

目前,建筑市场施工主体数量多,建设工程项目少,竞争激烈,甲方处于市场主导地位,但是施工企业完全没有必要“低人一等”。

在取得工程项目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甚至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处于强势地位(因为双方既是合同关系,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建设方提出无理要求而导致施工企业停工,会极大的增加建设企业的成本,甚至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

施工企业一定要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去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获得工程利润,不至于“辛辛苦苦干两年,最后不落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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