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车某于1980年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心脏病致残,1983年退伍成为广州某烟厂的职工,2003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去年,被广州市越秀区民政部门评为“四级残疾”。2009年5月13日,因旧病复发住院,并被要求安装心脏起搏器。
车某认为自己住院属旧病复发,广州某烟厂应按实际全部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用,并要求与旧伤复发的企业工伤人员享受一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广州某烟厂认为车某已退休,无资格享受企业工伤人员的待遇。于是,拒绝了车某的要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车某于2009年6月7日向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企业支付相关待遇。7月16日,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驳回了车某的请求。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的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已退休的伤残军人显然不可能再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规定,“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根据此文件及相关文件精神,非工伤的医疗问题应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处理。
综上,车某要求企业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用,并要求与旧伤复发的企业工伤人员享受一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缺乏法律依据。越秀区劳动仲裁委驳回其请求并无不当。
如何确定工伤旧伤复发?
能否享受工伤旧伤复发待遇,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旧伤复发。根据各地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规定,对工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旧伤复发存在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因此医院的诊断结论并不能完全作为按工伤报销治疗费用的依据,在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需要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转业军人旧伤复发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的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视同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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