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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商事登记制度什么时候实行原来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是否需要换照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于2014年1月1日在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正式实施。
对原来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公布具体的换照实施办法。
2.商事主体如何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薄
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申请,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3.移入“经营异常名录”应如何处理
什么是“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应当按规定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申请,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4.什么是厦门企业联络人其职责是什么
联络人,是指受商事主体指派或者委托,依照本条例负责披露应当公开的该商事主体信息,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询问调查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商事主体(除个体工商户外)办理登记、备案等业务时同时备案联络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5.以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需要许可批准的,改革后还需要吗
仍然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