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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质证的技巧
一、如何组织证据:
(一)组织什么证据?
1、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程序证据,包括:原告资格(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继承案件中的户口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明确被告的证据:也叫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身份证明或工商注册证明);法院管辖的证据(如双方合同中约定由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包括原、被告在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名称变更的相应工商资料。
2、与具体的诉讼请求有关的案件实体证据:包括案件事实发生的证据,如双方的合同及履行证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案件进程证据,如双方协商的和解协议,付款证据等;诉讼请求计算的证据(在著作权纠纷中作为比对的同类许可费用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中心是围绕着诉讼请求来组织相关证据,如是被告,同样如此。
(二)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已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已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主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确定证据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律师是受当事人之托,代为承办案件,因此,在确定哪些材料可作为证据提交这样重大的事情上一定要预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律师不能大包大揽。这不是礼貌问题,而是实实在在关乎律师的执业风险。大部分证据都不只是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当事人更了解证据背后的真实情况,一份证据交与不交可能关涉重大案件背景的揭示。所以,律师不能想当然的依据文件表面内容直接判断是否可以作证据提交。如果我们初步确定了证据,一定要不厌其烦地和当事人确认每份证据是否可以按照我们的意思解读,或者是否可以另作解释。然后再根据当事人的说明整体判断证据的取舍。另外,不要忘记和当事人确认每一份最终确定提交的证据是有原件的。很多时候律师不问当事人,当事人脑子里也根本没有证据原件的概念。等一旦开庭,麻烦就来了。这实在是毫无意义的麻烦。当事人确定了可以提交的证据以后,通常在备制的证据清单下方加列声明:“兹确认以上证据均真实。”再由当事人在前述声明性文字上盖章。这样做的目的是一旦当事人提交了伪造证据,代理律师能够有理由为自己开脱。
2、形式:证据目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目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有些类型的案件,例如工程结算类案件,可能需要提交数量很多的证据。这时候,如何整理、提交证据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或仲裁员对案卷的阅读速度。很多律师直接用燕尾夹夹上,一打一打地提交。我们在一宗物业管理纠纷仲裁案件中,就这样提交了六打证据。在庭审时仲裁员很婉转地建议我们以后要在证据整理上多动动脑子。此后,一旦证据材料数量很多时,我们都用三英寸A4文件夹做卷壳,卷脊上标识编号,一个卷,一个卷地提交。这样做的效果很好,建议律师朋友也试试。
4、准备应有的份数。某案中当举证质证程序开始时,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两套证据。审判长说法庭已经有一套证据了。我们告诉审判长我们给合议庭的每一位法官都准备了一套证据,这样开庭时阅卷方便。审判长微笑着说:“很周到。”诉讼程序中每一个这样的表扬都是我们要争取的。准备应有份数的证据是个基本工作。应该准备几套证据呢?普通程序的诉讼案件,三位法官每人一套,所以应准备3+N套,N代表其他当事人的数量。简易诉讼程序准备1+N套。仲裁普通程序中,除三位仲裁员以外,仲裁委员会也需要存档一套,所以应准备4+N套。仲裁建议程序中应准备2+N套。我们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立案时立案庭只收一套或者两套证据材料。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其他适当的时候向法庭提交应有份数的证据。
5、按期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证据,这对律师来说怎么关注都不过分。但问题还是常常出现。在一宗案件中,法庭送达的《限期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证据提交日期是《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举证法庭不受理。当事人实际收到《限期举证通知书》的日期是 2010年5月19日。在同时送达的证据交换开庭传票上载明的证据交换的日期2010年5月21日。承办律师认为举证交换日期就是举证期限届满日,在证据交换当日提交证据。法庭表示:限期举证是要求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庭,此次证据交换是将法庭收到的证据由法庭转交给对方,并由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初步意见。一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法庭最终未予接受,这就是重大的执业事故。
按期提交证据一方面要求我们在举证期间届满之前提交,另一方面还要求我们留存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证据的证据。比如,如果通过手递方式提交,应当索要收据。如果是邮寄提交,应留存载明交寄日期的邮件寄出的详情单。
6、准备视听资料的播放设备。如果我们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一定要事先和法官确认法庭是否有播放设备。如果法庭没有,承办律师应主动准备该等设备,以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播放。没有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证据,其证明效果很不好。
7、庭审中如何举证: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