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法破产清算股东投资股权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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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A公司作为股东起诉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此条赋予了股东起诉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实践中往往面临着无法证明其他股东如何滥用股东权利的难题。在本案中,香港A公司提出了广州B公司与佛山C公司存在以下侵权行为来说明广州B公司与佛山C公司滥用股东权利:1.广州B公司与佛山C公司滥用自己大股东和内资股东的地位完全控制广州D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排斥外资股东香港A公司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行为;2. 广州B公司与佛山C公司隐瞒公司的经营状况既不向香港A公司送交财务会计报告也不向香港A公司分红的行为;3. 广州B公司与佛山C公司利用控制关系大量进行关联交易致使公司严重亏损的行为。然而,香港A公司如何证明上述三项侵权行为成立呢,则需要香港A公司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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