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时受伤谁担责?
案例
江西籍外来工刘某2010年5月4日到广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应聘驾驶员,当日该公司考核刘某的驾驶技术,安排他在公司的一个大院里试驾货车,由于他倒车时不慎轻微撞到大院的围墙,久经雨水浸泡的围墙立即坍塌。砖头砸破驾驶室砸伤刘某的手腕,经鉴定造成10级伤残。刘某要求该公司赔偿未果,于是向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案不属于工伤为由不予受理。后来刘某以“人身意外伤害”为由起诉某运输有限公司并索赔。
说法
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看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工伤。
从刘某一案来看,在招聘考核时因为他尚未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他被砸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案不属于工伤为由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后来刘某以“人身意外伤害”为由起诉某运输有限公司并索赔才是正确的。
另外,企业招聘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只要不是求职者蓄意制造事故及自杀自残,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知识点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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