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例1
在广州一家外资公司因当地转型升级的需要,计划于2015年9月1日整体搬迁到清远,并于6月21日发出通告称,要求公司生产部骨干无条件随公司到清远工作。胡某作为骨干之一,由于已在广州置业,家人也在广州生活,且小孩次年要参加高考。为此,他提出不愿随迁,并要求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案例2
龚先生和他的妻子、儿子都在东莞市某纺织厂打工,龚先生负责维修。2015年1月,该厂贴出通知,说准备搬到企石镇。该厂老板称,工厂愿意与随迁的所有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不变,不随迁的没有任何补偿。龚先生不愿意随厂搬迁,理由是“年纪大了,不习惯新地方。另外,那边太偏僻了,买东西都不方便。”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那么,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属于的话,那么员工不去,即视为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应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属于的话,那么员工不去,就属于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公司可按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
针对工厂搬迁所遇到的劳动合同纠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3]3号)规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市内搬迁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市外搬迁,则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是否愿意随迁,得看劳动者的意愿了,愿意随迁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愿意随迁的,企业应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案例1中的胡某依法能获经济补偿,而案例2的龚先生一家均不可获经济补偿。
知识点
“客观情况”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经济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从审判实践看,客观情况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还应包括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因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或者产品结构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结果是,导致原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原劳动合同不得继续履行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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