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利侵权行为解读律师、广州专利销售侵权律师专利

  • 发布时间:2017-06-28 14:57:39,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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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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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解读

摘要: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二)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三)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里都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带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四)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需有过错。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侵权责任的归责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从专利法第十一条和该条来看,法律并没有要求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在专利侵权之诉中,专利权人无需承当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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