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到底有没有延长?
案例
自从国家公布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小孙便谋划再生一胎。现在她比较关心产假如何休的问题,她从媒体上获悉二胎产假将延长,事实是否如此?为此,她请求青见禾惠君给予专业解答。
说法
产假到底怎么计算产假的延长是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是让女性在休息以后能更好地投入到自己的工作。延长产假是基于计生法修改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奖励而作出的。那么,延长产假后,是不是增加了女职工的生育假期了呢?以广东省为例:
以前:如果一个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且符合独生子女待,其产假为:98(国家基本假)+30(难产假)+15(晚育假)+35(独生子女假)=178天。
现在:产假为:98(国家基本假)+30(难产假)+30(二胎奖励假)=158天。
很显然,新政确实延长了产假,但女职工的整个生育假期却减少了。
知识点
产假工资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产假工资多被称为“生育津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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