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经济合同仲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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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中优先受偿权人的申请参与分配
借款合同纠纷中,有的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已经在先起诉、保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没有起诉、保全,该债权人如何实现优先受偿该债权人是否必须另案起诉司法实务中,管辖法院基本能保护优先受偿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处理的方式和程序各式各样,不甚严谨。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司法程序,明确优先受偿权人可以书面申请参与分配。据此,优先受偿权人不必另案起诉便能实现优先受偿。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借款合同纠纷中借用银行账户的问题
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问题,1991年9月27日, 人民法院在《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实体法律责任的批复。该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为将出借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列为共同诉讼人提供了程序法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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