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看起来好象是原用人单位非常不错的一个保护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一个手段,对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不但可以获得违约金、赔偿损失、退还补偿,还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但实践中,原单位的举证却非常困难,我们根据实践经验,总结了如下证据。根据取证难度,我们从易到难,进行了排列。
一、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
基本无取得的可能性,除非是有商业间谍埋伏在对方的公司中,你懂的!
二、工资发放证明,包括签收的工资条等。
取证方式,参考第一种。
三、考勤记录。
纸张的打卡是个不错的证据,但往往没有单位名称。电子考勤也是个好证据,但也难以取得,即使取得,合法性基本是没有的。
取证方式,参考第一种。
四、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
该证据,非用人单位及员工本人,一般查不到,但可以申请裁判机构调查并且取证,当然有些情况下也可以查得到,你懂的。
五、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并非肯定或否定劳动关系的根本证据,因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和实际用人单位往往不是同一主体。
取证方式,参考上一种。
六、银行发放工资的证据。
银行账户明细的证明力极强。
七、劳动者与原来客户、同类客户进行商业活动、进出原来客户场所的影像资料。
八、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名义签订的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
如调查人员想获得该证据,其前提是对方相信确实有相应的商业合作,具体的做法,你懂的。
九、录音、录像。
如果上述情形下,正式签名的合同难取得,可以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将洽商过程记录下来。
十、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电子邮件;
取得对方的名片,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对方商谈业务。如果对方的电子邮件,有签名的设置,且有自动回复的功能,那就完美了。
十一、劳动者进出新单位工作场所的影像资料。
有人会担心侵犯隐私,但个人觉得,在公众的场合的公共空间取得相应的录像,不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合法性并无问题。
取证难易,主要是取决于是否已知道对方新入职的单位。
十二、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十三、快递签收证明。
甚至还有同行的建议更狠,用到付的方式,连快递费都省了。
十四、其他证人证言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
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但大家其实心里都明白,且裁判者也内心确信的情况下,一定要找来证人,使得裁判者好写裁判文书。
十五、工商登记。
真有不少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协议,却竟然做显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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