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地产商品房宅基地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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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另案查封,买房人诉请继续履行合同
1、如果另案查封是首封,本案没有查封或者是轮候查封,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如果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等手续),但是这个判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这就导致法院的判决没有意义。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和《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在此情形下,如果买房人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会向买房人释明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因存在另案查封而得不到支持,原告可以变更诉请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买房人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法院一般都会判决驳回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但是,也有法院在向其释明判决后难以执行后,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2、如果本案的查封是首封,另案是轮候查封,法院一般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前提是诉请继续履行且其他条件满足)。因为轮候查封是未生效的查封,且本案的首封使得本院有处置权。但是,也有法院认为这种情形下不宜判决继续履行。
对此,房产交易中心(或房管局)的态度也很模糊,模棱两可。但是,基本上也是和上面的观点一直,实际操作中也基本和上面的说法一致。
由于法院在案件判决前,(尤其是)房产交易中心在协助办理过户前往往不对上面的问题给出明确的答复,使得原告(一般是买房人)可能会担心败诉而求稳(变更诉请为解除合同),使得原告遭受一些实际损失。
(二)房子被另案查封,买房人诉请解除合同
如果买房人的诉请是解除合同,则另案的首封往往是其胜诉的一个关键或重要原因,而另案的轮候查封则对判决没有影响。但是,另案的查封(首封或轮候)都可能会影响买房人债权的圆满实现。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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