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RED指令第3章第17节的规则中必要要求3.2和3.3的符合性要求必须完全符合公报的协调标准
如是非协调标准或部分符合,必须申请由欧盟的指定机构(Notified Body)依照RED附录III的程序审核,获得符合RED的认可(NB Opinion),才能合法进入欧盟市场
依照附录IV的程序,制造商选择指定机构(NB),进行工厂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进入欧盟市场
根据第20节的要求,在CE认证标志中加上该指定机构的编号 (Identification number of the notified body)
1、RED产品范围仅包括无线通讯和无线识别设备(如RFID,雷达,移动侦测等)。
2、射频设备不用于通讯或者识别的会在电磁兼容EMC指令和低电压LVD指令的管控中
3、有线通讯终端设备(TTE)被移除,因此RED指令仅用于无线产品
4、无线广播接收机现已纳入RED指令的范围(之前涵盖在电磁兼容EMC指令和低电压LVD指令中)
5、指令覆盖频率下限已取消(之前R&TTE的管控起始频率是9千赫),而上限依然是3000兆赫
6、公告机构评估意见现已由“型式检查证书”取代
7、制造商只有在其质量体系经过公告机构评估过后,才能使用附上公告机构号码的CE标志(完全质量保证 - 型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