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框架

目前,多米尼加外国投资的适用法规是1995年11月20日颁布的《16-95法》和通过《380-96号总统令》颁布的、并经《163-97号总统令》修改的《实施细则》。这些法规是多米尼加国民经济对外开放和自由化进程中的重要步骤。承认外国投资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并为此制定一套建立优惠的、有吸引力的法规体系,这些立法是促进外国资本的流入,使多米尼加经济适应市场全球化趋势的重要手段之一。

外国投资的国民待遇

16-95法给予外国投资以国民待遇,使之享受同国内投资者完全一样的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歧视。这一待遇首先体现在,取消对外国投资在一些经济部门,如公用事业、矿业、银行业、保险业、运输业等行业投资的法律限制。

为了同这一基本原则一致,16-95法修改了1966年颁布的173法第12条,关于保护代理人和租借人的条款。允许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根据该法作为外国企业的代理和代表注册,并在外国伙伴单方面不正当地终止协议时,对其应得的利益给予法律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也有一些例外。这些例外导致某些部门制定的一些特殊法规中的现行限制仍然存在,并没有被16-95法取消。如保险法仍要求保险公司的51%股份应为多米尼加人拥有。

该法所提出的原则已成为一些已通过或已进入立法程序的法规修改的指导原则。例如取消了外国人购买不动产的条件,对外资开放了银行业等。

总之,以前在外国投资的部门原有的许多限制,以及禁止外国投资某些部门的限制均已取消,或被新法取代。因此,除了《16-95法》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况,或该法提到的某些特别部门的特别法律中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可以进入多米尼加国民经济的任何领域。

注册手续的简化

以前需要中央银行批准的手续,已被简化为报备,以做统计之用。向中央银行报告投资后,90天之内实现投资即自动获得外国投资证书。提供报告时须提供下列文件:

⑴注册申请书,指出投资金额和投资领域;

⑵投资资金进入多米尼加的证明;

⑶接受投资的公司文件。如果是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应出据公司固定地址的批准件。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注册收益再投资,以及把在其他公司投资所得作为新的投资予以注册。

资本和收益的返回

有外国投资证书的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私人外汇市场购买外国货币,将下列资金自由汇出境外:

⑴全部投资资本和资本利润;

⑵每个财政年度申报的税后收益。

投资者在60天之内必须寄给中央银行下列文件:

⑴有经过授权的公共会计证明的每年的红利收入申报;

⑵纳税证明。

未注册的投资

未在中央银行注册的投资,其有效性不受任何影响,但在资本返回和资金汇出时,可能遇到困难,因为没有外国投资证明书,在商业银行将无法把所得收益和投资资本换成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寄出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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