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和房地产暂定开发资质的区别

  • 发布时间:2017-07-18 16:50:57,加入时间:2017年05月25日(距今29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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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和房地产暂定开发资质有什么区别?接下来让小编

和您一起去看看,房地产开发资质: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所

需具备的资格证明,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

、三、四、四个等级。房地产暂定开发资质:主要是针对新成立的

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公司刚成立,没有竣工项目,无法判定开发

资质等级,所以先申请暂定的,待项目竣工,或者完成一定投资额

后再向建设局申报有等级的资质,从低级到高级排序依次为:暂定

——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由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房地

产暂定开发资质主要针对刚成立的新公司,无法判定开发资质等级

可以获取的暂定资质资格。而当公司有一定的年限并且具备满足相

应申请资质条件的就可以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那么申请房地产开

发开发资质需要满足那些条件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

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

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

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

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

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

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

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

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

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

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

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

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

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

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

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

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

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

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

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

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

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

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

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

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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