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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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
谈到专利侵权,其实准确的说,应该是侵犯了原告专利的哪个或哪些权利要求,在笔者接到的大量咨询案件中,专利权人往往只看了专利说明书的附图即认定被告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判定侵权与否,是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非其他。
权利要求通常不止一项,原告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就应当确定以哪个或哪些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来说,原告要选择保护范围大的权利要求来作为其主张基础,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大,故原告选择时,通常应当选择保护范围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主张的基础,予以解释。
但在实务中,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基础并非绝对,从专利申请审批的流程来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故其专利稳定性相对较弱,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因其保护范围大,很容易落入现有技术的范围,从而使其丧失专利性,况且,在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都会对原告专利进行无效抗辩,故,原告在起诉前应当对其专利稳定性做一个评估,若独立权利要求稳定性较弱,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当不单纯地去选择独立权利要求,至少附带一些从属权利要求,以多个权利要求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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