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志趣 » 供应信息 » 商业服务 » 保险

员工工资标准,应当由谁说了算?东莞社保代缴,东莞社

  • 发布时间:2017-07-19 19:37:56,加入时间:2017年04月11日(距今3014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803
  • 公司: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魏先生,手机:13411160517 电话:020-38023598 QQ:1250216152

  员工工资约定不清的,应当怎么确定?

相关案例

  刘某是一名运输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去年,因为公司领导要强行把他调整到外地工作,他不同意,就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纠纷,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其中一些仲裁事项涉及到刘某的工资标准问题,但就这个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刘某的劳动合同里面只注明 “工资标准按照本公司的薪酬制度执行”。他想知道,该怎么确定工资数额标准?

案情解析

  工资即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就通过平等自愿地协商确定下来。本案中,刘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报酬的约定显然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先与公司协商确定。若公司不同意协商,应按集体合同或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同时,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支付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事项,所以应当由用人单位证明他的工资数额。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关于工资数额标准的具体证据,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由仲裁员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判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六)劳动报酬;

  ……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集团总部在广州,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服务网点,业务遍及全国各地,网点辐射中国大陆31省市,直属分公司已覆盖全广东21地市!为员工人数众多、分支机构分布全国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一地签约、全国通行”的一站式、综合性人力资源外包解决方案。成功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致力成为中国网点齐全、服务高效、队伍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

社保咨询及办理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先生

手机/:

QQ:

热线: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