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律师、东莞房屋强拆行政诉讼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7-23 15:54:56,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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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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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房屋被行政机关征收,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就归属于国家,其就失去了基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而生的权益,只剩下搬迁义务,以免侵犯国家所有权。进言之,被拆迁人搬迁出被征收房屋,不过是征收决定阶段之权力与责任关系所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执行行为而已,不再具有其他法律效果。就此而言,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与征收人之间就房产而言不可能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后政府申请由法院实施强制拆除,在法律上不过是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处分权而已,被拆迁人对之并无法律上可主张的权利。因此,拆迁阶段不再产生征收机关与被拆迁人之间新的法律关系。

但是,拆迁阶段还是有可能产生法院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赔偿法律关系。这是因为,被拆迁人固然有义务搬离被征收房屋,征收人固然有权利获得房屋所有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征收人获得一切房屋之内财产并处分这些财产的特权、权利或权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征收人所要征收、所要补偿并被授权补偿的,只是特定范围内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而不包括其他一切因为征收和拆迁所导致的财产的损失。如果不在征收、补偿范围的财产利益为拆迁所损,那么政府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17]。

在这里引人征收的本质目的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点。《条例》第13条第3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这一条款表明,征收的根本目的在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8],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否则政府征收房屋后何必拆除之,也为我们指明了征收补偿的范围。政府要征收房屋,是因为其要征收房屋之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征收土地使用权,又必然使得地上的房屋因皮之不存、毛无所附而丧失存在基础,进而使得被拆迁人不可避免的遭受因此而带来的房屋的损失。因此,政府必须对房屋进行补偿。除此之外,因为土地使用权丧失导致的房屋丧失,必然要导致被拆迁人承担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等损失,因此国家也需要补偿。总而言之,补偿是针对搬迁的必然损失的补偿,针对的是土地使用权、不可剥离于土地的房屋及不可剥离于房屋的各种附着之有体利益、无体利益的补偿。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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