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石梁起诉快递公司委托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4-05 11:34:58,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1日(距今420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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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电话:(梁律师)QQ号码:。陈某网购了一款手机,价款共计2800元,收货后因使用不满意,遂通过快递方式退货,被告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上门取件,陈某将货物包装好交付给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快递费。后该货物在流通环节中不明原因丢失。陈某要求该快递公司退还其损失2800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快递公司在发快递前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未保价快件丢失的,赔偿限额为500元,且快件的物品是陈某自行包装,快递公司并不知道托运的快件是什么货物。快递公司应赔偿陈某5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快件虽未办理保价,但陈某与快递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的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显著减轻了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快递公司应赔偿陈某2800元广东金牌状王律师团队地址:广州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a.佛山地址: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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