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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吗?广州社保代缴,广州社保代理

  • 发布时间:2017-07-25 16:03:56,加入时间:2017年04月11日(距今300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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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高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任职市场营销经理,月薪90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7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8月,该公司在深圳设立分公司,安排高某前往担任分管营销的副总经理,工资待遇略有提高。高某接到口头通知后,于8月5日到任。工作了一个月后,高某觉得不适应深圳的工作环境,要求调回广州,但遭拒绝。事后,高某以公司单方面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履行原劳动合同。目前,双方僵持不下,高某没上班,公司也没给他发工资。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的,且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单从这一点来看,高某被公司单方面安排去深圳工作,实际上是变更了工作地点,理应经过协商一致,且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但,公司仅为口头通知,好像事前也没双方协商一致。这样看来,这样的变更有严重的瑕疵。

那么,这种变更行为是否合法呢?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高某听从安排去了深圳工作,事实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且超过了一个月,且高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高某如果诉讼维权的话,将不会得到支持。

知识点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作为国内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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