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创新履职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围绕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推进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更好体现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制定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及式样标准的落实。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制式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装具制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