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无证房屋征收律师、广州违建房屋拆迁补偿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7-28 15:18:42,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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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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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违法建筑的认定 。

我们认为,所谓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该定义,违法建筑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建设、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违法性是界定违法建筑的根本标准,这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亮点之一。将“违章建筑”修改为“违法建筑”,一字之改,体现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的是对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明文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无偿拆除该房屋,否则,该项财产应当视为或者推定为合法财产,行政机关无权予以任意处置,而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条件予以征收补偿。

“违法建筑”中的“法”,应当仅指法律、法规,不包括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违法建筑的最终法律后果可能是没收违法建筑或者强制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的实质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定没收违法建筑类的行政处罚,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该项行政处罚设定权;而强制拆除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才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当然,在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相应的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限期拆除职权的情况下,在上位法的规定范围内将其具体化的合法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仍然是可以作为认定违法建筑的根据的。

事实上,我国法律有关违法建筑的规定很多,范围也很广。

例如,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此外,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条款,都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法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的有关规定。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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