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违章建筑征收律师、珠海无产权证房屋征收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7-29 15:08:15,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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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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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特征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和第35条).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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