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资质怎么办理换证

  • 发布时间:2018-06-08 13:21:17,加入时间:2014年06月05日(距今400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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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特种设备许可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一)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二)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变更与延续

  1、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换发许可证。

  2、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七、特种设备许可证办理期限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2、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报国家局发证。

  4、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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