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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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用的政策取向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农地征用问题之所以受到中央的如此关注,其根本不仅在于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而且更在于土地征用已经成为了暴力行政的“高发区”之一,给社会稳定带来相当的负面影响。传统的征用制度是完全由“政府说了算”,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因而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无度吞噬农民集体土地、掠夺农民权益等问题的泛滥自然就是不可避免的。按照《决定》,改革征地制度的关键可能——就在于实现保护耕地的目标前提下,如何保障农民权益和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1、关于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强化对土地利用的规划约束和用途管制自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因而对农用地的转用审批制度理当继续坚决实行。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及用途管制方法在实践中的绩效并不理想。进行耕地保护的一个重大战略性决定因素就是粮食安全问题,考虑到“安全”的受益者不限于受到规划和用途管制“保护”的耕地的所有权人,即保护耕地具有积极的外部性,对“被保护耕地”的所有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奖赏或激励,这也是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得以实施的有效保障。
2、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的理解。这里的农民土地权益显然包括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能够认真加以贯彻执行,那么,对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标准进行确定则是不成问题的。至于由农民集体还是由农地征用者来具体支付也不会成为解决问题的障碍。而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内涵的不同理解则是判断农民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的关键。
我以为:(1)虽然现行的农地转用审批及征地补偿办法中隐含了非农建设的发展权属于国家的意思,但并不能够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其是否合理正是需要我们加以研究的。(2)土地利用规划及用途管制虽然客观上约束了农地的非农建设,造成了农地农用的事实,但这也是国家从公共利益出发,为保护耕地而对土地利用进行干预的手段。国家同样可以借助与农民集体签定向国家让出非农建设权利合同的方式,以及对农用土地的税收减免政策,同样可以达到保护耕地的效果。目前之所以仅采用土地利用规划及用途管制这种方式,关键在于国家向农民集体付出的费用小。况且,城市土地的利用也同样受到规划及用途管制方面的国家干预。可以说,规划及用途管制方面的规定也不能够证明农地的非农建设发展权就应该属于国家。(3)从农用到非农用的土地涨价是否应该为农民所得,这涉及到财产法则和分配的价值观或者说道德标准问题。而财产法则正是这里尚没有确定而需要加以论证和选择的,显然无法据其进行这一土地涨价归属的判断。认为土地涨价不是农民劳动的结果因而不应该为农民所得的见解中,分明是劳动价值观的体现。若以劳动价值观作为唯一的价值判断标准,那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农民集体土地上的农地收益、资本利息、股息等收益分配方式的合理性也值得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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