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贪污受贿罪会见辩护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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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受礼与受贿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受贿。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宜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
第二,关于再找适宜的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问题,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贿赂。这些条件可以是:A、给予财物的主体,应是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应是属于正常的送礼。B、应该是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谋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一般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C、给予财物应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D、应是给予了数额比较大的财物。给予财物数额比较少的不宜认定为受贿。寻找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必须间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受贿。其他情况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第三,关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A、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B、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谋取了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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