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四要素的形式条件和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的实质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本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 、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2 、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却是确定不合格的。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 地铁:三号线林和西地铁D口
手 机:
邮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