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
深圳超生入户新政策!附解析!
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
(一)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的,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数的;
涉嫌超生,拒绝接受、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非亲子关系证据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超生。
第二十九条 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按男女双方生育子女总数计算),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另一方无法查实的,按查证属实一方生育子女数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
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