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咨询报关流程:
查HS编码/监管条件/关税/增值税
提供详细资料: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重量/规格/货值/产地/用途/新旧情况/包装方式及图片信息。
二、进口手续:
准备资料:
1、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等)盖公章一式两份。
3、设备彩色照片。
4、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电子版)
如所进设备需办理许可zheng,其所需资料:
1、申请表2、申请报告(报告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进口设备的用途、生产制造日期、使用年限、现在状况,如生产日期较早必须作出特殊情况说明)
3、设备检测说明,必须出具国家检验机构或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
4、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zheng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5、清单6、设备彩色照片7、工作联系单。
三、提供资料:
请提供装箱单、invoice、原产地zheng、说明书、贸易合同、提单、委托书及相关报关报检资料。
资料: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重量/规格/货值/产地/用途/新旧情况/包装方式及图片信息。
四、税金:
实报实销(请提供商品编码)
五、口岸推介:
香港、深圳(盐田、蛇口)、广州(黄埔、南沙)、东莞沙田港。
我公司专业代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香港中检、进口清关”。专业办理省局备案,国家局备案,
香港检验检疫,“Ozheng”的代理公司。我公司与机电办、香港检验有限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专业为各地生产厂家、经销商和代理商提供港到门快捷一条龙的代理服务。
旧机电备案——香港装运前检验——Ozheng——驳船——进口商检报关——放行送货
海外发货—香港码头—中检仓库—香港码头(海运)—东莞沙田港(进口申报)—放行送货厂家
六、进口时间安排:
旧机电备案: 5~15(工作天)
香港中检: 1~2天,出zheng时间约为5-7天
进口许可zheng:5~10个工作天
驳船:1~3天
报检:2~3天
报关:3~5天
七、运输和商务方式:
1.工厂到码头的陆上运输
2.报关代理,码头卸货,装船
3.散杂船海运(滚装船,杂货船,散杂船和重吊船)
4.专业FOB或CIF货物的租船定舱方式。
5运输代理和保险代理
八、二手设备进口所产生的费用大致有如下:
香港部分:换单费,码头杂费,提货费,仓租,中检费及其处理费,中转费,
内地部分:关税,增值税,码头和换单,报关费用,国内报关报检,商检费用,香港到内地城市运输费用,旧机电备案费,旧机电许可与zheng费用,处理费用,其它
进口人向海关正式提交电子数据后,经海关审核并接受申报的电子数据将传输到直属海关的审单中心,由其对商品编码(HS编码)、价格等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九、海关审价:
为规范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核,便利企业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对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等的,不属于本公告管理范畴。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无需重复备案。
对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定价合同,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如有长期合同应一并提供);
(二)进口货物定价公式的作价标准、选价期、结算期、折扣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口口岸、批次和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五、海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按《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六、纳税义务人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在申报进口的同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七、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货物首次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地海关重新备案。海关自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结果。
八、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已备案的公式定价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并向海关提供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相关材料。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海关根据《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特殊情况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十、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公式定价合同执行完毕后,海关实行总量核销。经核销发现实际进口数量与备案合同总量差异较大,超过备案商品溢短装合理范围的,海关应当按《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合同条款,并可视情作出重新估价的决定。
十二、在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海关总署2006年11号公告规定向海关备案,公告实施后拟继续履行经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的,应当在公告实施前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进贸通/万享专业二手设备进口报关、报检、外贸、退税、单zheng、中检(CCIC)等代理,在进口二手设备业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欢迎二手设备进口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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