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建筑工程律师、广州天河区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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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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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工期、索赔与时效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案

  索赔二字而尽量采用经济补偿的字眼。索赔当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因此承包商要在索赔事件发生时保留有效的证据。索赔一般应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提出索赔的意向即索赔事项,然后再进一步提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应的材料,这规定在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的36索赔。在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关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工程监理或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追加合同价款的签证不予书面确认,承包商是否可以索赔?第二个问题是:过了索赔期限,承包商还是否能获得索赔?关于第一个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关于第二个问题是承包商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分三种情况考虑: 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但没有规定过期不能索赔,那么索赔时效为发生索赔事件后2年; 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并明确规定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就不能索赔,那么索赔时效就是约定的期限,过期就作废; 当事人对索赔没有规定,这属于索赔期限约定不明,按《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62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随时有权提出索赔,没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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