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软件企业资质办理,山东双软认证材料

  • 发布时间:2018-09-15 15:17:02,加入时间:2015年01月07日(距今37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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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双软认定

所谓“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两者无任何相关,可分开申请,无先后要求。

两者的申请都有一个前提:拥有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双软认证流程: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填写申请表“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填完后直接上传给软件行业协会。

  2.送交的申请材料除申请表外还有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5)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这项中,若软件不是系统集成类的,可不用提交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也可用软件开发明细代替)。

二、软件产品认定

 1.软件产品认定和软件企业认定过程几乎一样,也是按“软件-填写资料-送交协会”的流程,但比软件企业认定多了两道程序:

1)是申请前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这份证明可以到软件行业协会申请,然后协会会派专家到我们公司进行“检测”,检测通过后出具证明,这份证明的申请与软件著作权等无关,可随时申请。

     2)是申请时需出具软件产品样品,这里的样品指的是软件的安装光盘或软件各模块的详细说明。

2.送交的申请材料除申请表外还有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济南双软优惠政策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其中,《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2号文件对“开始获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释: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2. 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财税[2000]25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0]25号)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文章转自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税[2000]25号)

  5.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

  3)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

  6. 所得税减半优惠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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