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西南涉外离婚诉讼如何办理涉外财产分割纠纷

  • 发布时间:2024-03-17 13:34:04,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1日(距今4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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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电话:(梁律师)QQ号码:。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广东金牌状王离婚个人财产分割律师团队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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