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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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期违约金的诉讼中,证明标准如何确定
什么叫证明标准?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证据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对工期顺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存在巨大的认识差异,不同法官对同样的证据材料甚至会做出完全不同的认定,导致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
实际上,按照顺延工期的证明标准,施工单位需要证明确实存在顺延的事项、实际延误的天数,且在关键线路上即有因果关系,而实际上施工单位未提供实际延误的天数及因果关系的证据证明以上事项。如果施工单位仅举证证明了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因素,比如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图纸延误,这些因素有可能导致工期延误,但是没有举证证明这些因素确实导致了工期延误以及实际延误的天数,从《证据规则》的角度来看,施工单位没有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供电量、加层引起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材料提供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仅以此简单认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支付延延误工期的罚款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对建设单位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的话,那么,任何建设单位要追究施工单位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都是根本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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