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到什么地方

  • 发布时间:2018-06-13 15:05:47,加入时间:2014年06月05日(距今402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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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型式许可的现场取样)型式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派2名从事型式试验的技术人员到制造单位现场进行取样工作。

  现场取样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生产装置、检验设备,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抽样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型式试验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许可实施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型式试验)从事工厂许可需要的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安排型式试验,并且在取样后(样品到达试验室)7日内安排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计资料审查结果和试验结果。

  工厂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给鉴定评审机构、一份附在鉴定评审报告中报审批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报许可实施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许可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

  (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改变;

  (三)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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