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犯贪污罪量刑律师、广州贪污罪律师、广州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8-24 16:25:05,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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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贪污受贿罪会见辩护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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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提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被告人,什麽时候开始负有举证责任?在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数是在侦查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如贪污、受贿犯罪过程中,搜查到犯罪嫌疑人有巨额财产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说明财产来源,举证责任转移开始时往往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限制了人身自由,客观上举证责任提出时,举证能力同时受到限制。

  犯罪嫌疑人举证财产来源,侦查机关进行审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侦查机关,当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巨额财产时,先要查明收入状况好支出状况,才能确定“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经过侦查取证得不出结论。下一步进入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按照常规在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举出财产来源时,侦查机关不进行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举证财产来源,侦查机关进行审查,当审查中认为犯罪嫌疑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财产的合法来源时,对证据的真伪、客观存在、查无实据做出结论,公诉机关必然要作出起诉意见,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到人民法院。

  举证能力同时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只能指出财产来自何处,侦查机关是否需要对证据全面收集?按照刑法规定的原意,有人认为;侦查机关不负责全面收集财产来源的证据。在庭审阶段,公诉人往往要求被告人举出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据,举证责任完全由被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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