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土地纠纷土地买卖转让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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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改变土地用途等七项使用条件
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的表述: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七项使用条件的,经批准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请问这七项土地使用条件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你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6.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2)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6.2 申请与受理
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6.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6.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6.3.1 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6.3.2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评估。
6.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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