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标转让

  • 发布时间:2024-03-18 00:00:00,加入时间:2013年12月02日(距今420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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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 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1、双方协商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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