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招商引资违约纠纷律师、广州招商引资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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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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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问题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投资方的投资总额是政府比较关注的事项,相比较而言,企业注册资本则是较易被忽视的问题,有必要对此加以甄别。投资总额指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投资,可随项目建设进度投入,或随项目规模大小增减,投入和增减并无法定要求。注册资本是指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总和,可以一次缴足,也可以分期缴纳,增资或减资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多少,既是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规模、范围与之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投资者对企业所负责任大小的保证。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投资方认缴的出资额作为注册资本加以批复,投资方亦应按照约定缴足注册资本金。

关于出资,实践中还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出资期限问题。有些招商引资合同对出资期限尤其是分期缴纳的后续资本金缴足期限没有约定,投资方首次出资额不能满足企业运行必备的基本条件,后续资本又不能及时到位,则招商引资的目的或将落空。因此,招商引资合同对此必须做出明确约定。二是注册资本与投资方实投资本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指投资方对注册资本只认不缴、认而少缴、认而迟缴,实际投入的资本小于其应缴的注册资本,形成注册资本虚设。对此,一要在在合同中订明具体的出资时间与逾期未缴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二要在验资环节上严格把关,对投资方投入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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