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9-01 18:11:21,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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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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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如何认定?

   质量不合格是指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检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合格要求、某一检验批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和施工规范的强制性评定标准要求。本项所指的质量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标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包括在内。实际项目操作中,如果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合格标准,比如双方约定工程主体结构必须达到优良,但即使该主体结构经检验评定后达不到优良标准,此时发包人也不可以解除合同,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格的有关标准。虽然《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只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类型,但主体结构还有优良工程的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存在多方面原因,既可能是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也可能是出于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原因。一旦当事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诉讼,发包人提供初步证据,例如竣工验收记录、照片、现场勘查记录等,用以证明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除非承包人能够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系其他原因造成,否则一般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及产生原因争执不一,应当委托专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

      建设工程中的哪些方面属于质量问题,应由哪些机构部门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这一条款的认识,南京建筑律师认为,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标准,而且还应包括不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等情形。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比如施工方在工序方面缺少重要环节,有的甚至擅自修改图纸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工程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

      4.其他工程质量缺陷。具体应包括:地面、楼面、门窗工程等出现的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积水,阳台积水漏水等质量问题;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电气的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电气照明器具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出现的问题;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质量问题等。由哪些机构部门来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随着工程的进展状况,不同的施工阶段确定。在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通常情况下由监理公司在承包人自检合格的情况下对工程的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定,评定合格的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在此阶段对质量出现争议,一般由设计、施工、监理、质监部门联合判定。但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因质量纠纷问题提起诉讼的,此阶段质量不合格必须是由相应的法定检测机关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关做出的鉴定意见,则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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