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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政一方面推动行业洗牌加速,另一方面由于准入门槛、创业成本及行业标准升高等因素,将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转型升级,互联网金融将有望从1.0版本升级到3.0版本。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监会、工信部等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首个国家层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正面意义,表达了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持积极姿态,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同时提出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性质及对口监管机构,同时指出相关机构将适时制定监管细则。可以说,2015年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互联网金融正式告别了“野蛮生长”时代。我们基于对互联网金融的数年研究以及对监管政策的研判,认为在当前监管政策影响下,互联网金融将出现如下动向:
互联网金融从“三无”到“三有”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爆发性增长以来,该领域基本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状况。从当前监管层的动作来看,这种状况将很快大有改观。《指导意见》公布后不久,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作为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实施细则;紧接着,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借贷平台的保证责任、年化利率等问题作了明确限定。伴随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在对口监管机构确立后,互联网金融多数领域的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将逐渐明确。《指导意见》以及各类监管规则的出台,将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走向合法合规之路,互联网金融有望告别乱象丛生的时代。
监管细则陆续出台后,从业机构的性质、业务、经营活动将得到较明确的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或直接受到监管机构制止甚至惩处。基于此,一些在市场上缺乏独到优势、良好信誉或声誉的从业机构,由于失去了灰色地带的生存空间,可能从市场消失,从而加剧行业洗牌。
以P2P网络借贷业为例,当前绝大部分网贷平台尚处于未盈利状态,其中对那些没有雄厚背景(如上市公司、国企)或未曾获得风投青睐的网贷平台而言,资金池是其主要维持日常运营的“诀窍”,一些平台甚至被曝出虚构借款标的或涉嫌自融。网贷平台在投资人或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客户资金,存在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此外,一些P2P平台为投资人做担保(或变相担保),部分P2P平台注册资金只有几十万元,但担保资金却超过了几千万、几个亿,甚至宣称可以100%保障或回购。《指导意见》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新政对网贷平台中介性质的定位,意味着平台将来不得设置资金池,这将对一些“草根型”网贷平台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一旦将来出现借贷纠纷,网络借贷平台的保证责任声明(尽管只体现在网页、广告等媒介,而未出现在自动生成的电子借款合同上)将被司法强化。因此,网贷平台很难再如过去一样,随心所欲地在作出本金∕本息100%保障之类的诱导性宣传。监管规则出台之后,网贷机构各种营运行为将受到更多法规约束,缺乏优势竞争力的平台势将大量被淘汰。
对于真正的P2P网贷平台而言,主要扮演的是撮合借贷交易信息的角色,在监管上不会遇到障碍。这种平台即使未能获得风投,今后也可以整合到有实力的平台中。若网贷平台由于经营不善而无法运营下去,可及时宣告投资失败、关闭、清退,但一定要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不负责任,直接跑路,将可能招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