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符合注册香港公司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在当地根据《公司法》注册香港公司所要满足的关于名称、地址等方面的要求。
一、香港公司注册名称要求
1、公司可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及/或一个中文名称,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2、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须为 “Limited”,而中文名称的最后四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3、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这些繁体字须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及ISO10646 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简体字概不接纳。
二、香港公司注册地址要求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0、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1、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2、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香港公司注册股东和董事
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明文件的人士均可以申请,至少一位股东,股东和董事可为同一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担任,没有国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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