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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终奖遇上停工留薪期待遇,韶关代缴社保,代买韶关

  • 发布时间:2017-09-11 18:11:23,加入时间:2017年04月11日(距今300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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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收到一个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的咨询,情况是这样的:

一位员工2012年2月开始在广州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6年1月1日发生了工伤,停工留薪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0日,公司在2016年2月26日支付了2015年度的年终奖。现在双方对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计付标准发生了争议:

员工主张,2015年度的年终奖要合并计算至停工留薪期待遇。虽然2015年度的年终奖在2016年2月发放,但由于年终奖属于对其2015年度工作的表彰,所以应当属于工伤发生前的待遇。

公司主张,2015年度的年终奖不应合并计算至停工留薪期待遇。年终奖什么时候发、如何发均可由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在每年的2月26日(遇节假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益和员工的表现发放,员工的工伤发生在年终奖发放之前,所以在计算停工留薪待遇时,不应当考虑2015年度的年终奖。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公司到底应不应当将2015年度的年终奖合并计算至该员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呢?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所谓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因此,我们倾向认为,该员工2015年的年终奖不应当合并计算至停工留薪期待遇,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是以发生工伤前12个月应当发放工资进行计算。对于受工伤前十二个月还没有实际发生的工资,不应当合并计算至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中。正如公司所称,2015年度的年终奖在2016年2月26日才发放,不属于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应合并计算至停工留薪期待遇。

其次,虽然2016年发放的年终奖体现的是员工2015年度的工作情况,但根据上述规定,年终奖的发放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效益和员工的表现才能计算得出,因此,在员工受工伤时,他能不能够获得年终奖,能够获得多少金额的年终奖等事项尚不确定,无法合并计算至停工留薪期待遇。

最后,由于该公司每年的2月份都会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所以该员工在计算受工伤前十二个月工资时,已经包含了2015年2月份发放的2014年度的年终奖。如果再将2016年2月发放的2015年度的年终奖调整计入受工伤前12个月工资,就会发生受工伤前12个月工资中包含2014年度和2015年度两年年终奖的情况,这对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

综合上述,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般应当按照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年终奖在工伤前发放,那么一般应计入停工留薪期待遇。反之,如果年终奖在工伤之后发放,那么一般不应计入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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