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1 企业资产
(1)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9.1.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49.2 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五、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能源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