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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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绝大部分的农村,在征地过程中,农村妇女因为是“农嫁居”或“农嫁农”,得不到因土地征用而应得的劳力安置费。农村妇女想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起诉时,却被告知:省高院有规定,这类案子法院不受理!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解决途径并不一定非走协调再裁决的路。征地是一种行政行为,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补偿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要先协调再裁决,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条例是行政法规,而行政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相互冲突的时候,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适用行政法规,不能由行政法规来给法律的实施设置前提条件。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决为前置条件为由拒绝受理老百姓的行政起诉,是一种不能公正司法的表现。
征地需要司法的介入。现在司法是介入了——当老百姓因不服补偿标准而拒绝搬迁时,这时受委托实施征地的中介机构或者政府临时组成的指挥部却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打起民事官司,结果肯定是老百姓败诉。因此建议征地补偿标准纠纷应该允许老百姓直接走进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他们用文明的方式,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来解决纠纷,而不应该让他们再无休止地上访。
(2)征用土地的方案采用只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法律上认为没有进行充分的告知。必须在欲征地的乡村显要位置张贴较多的书面公告,让所有的农民都有机会看到,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并切实听取农民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意见,多与农民沟通,这有助于理解,有助于和平解决争议。
(3)为尽量减少征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政府在征地补偿方案中,应明确包括哪些补偿费,每项补偿费的具体金额数。
(4)人民法院应以保护“农嫁居”、“农嫁农”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受理她们的起诉,保障土地征用的顺利进行,维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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