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专利权律师、广州越秀区专利权打假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9-20 17:27:45,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3767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王律师,手机:18802052186

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权利瑕疵抗辩

  被告提出权利抗辩时,通常是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专利权的权属、专利权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通常是由专利权人自己发起诉讼的,但在一些专利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由被许可人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形下应审查许可使用的方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都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此被告应审查原告是否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被许可人。

  在专利权已转让给他人后,原专利权人仍提起侵权诉讼,这种案例,在实务中也曾发生过。因此被告应提供该专利的登记薄副本,证明专利权已发生转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另外专利权可能已终止,但原告却出于竞争策略的考虑,对被告提起侵权诉讼,此种情况下,被告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授权专利的登记薄副本。被告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没有任何法律或实务障碍,只要缴纳必要的费用即可。

更特殊的一种情况是专利权人对专利申请至专利公告授权日之间的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提起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此期间的制造或销售行为是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对此被告也应给予必要的注意。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